妇联接待的投诉,家庭暴力向来占有相对高的比例。但没有执法依据加上取证困难,这样的家庭暴力投 诉往往只能以调解为主,无形中让施暴人更加无所忌惮,甚至也容易引发受害人“以暴制暴”。为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公安局,检察院、妇联等四个部 门,制定并推出了《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这也是全国首个由公检法和妇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家庭暴力告诫的规范性文件。当施暴行为符合此《办法》中对于 “家庭暴力”定义的,公安机关将对施暴人出具书面告诫书。
昨天,记者从市妇联了解到,该《办法》实施一个月以来,有关部门共发出6份告诫书,均针对丈夫对妻子的施暴。按照这一办法,公安机关对施暴人作出家 庭暴力告诫书后,如果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会依法从重处罚。告诫书还可作为法庭证据,从而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全国首个关于家暴告诫的规范性文件
据苏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朱敏介绍,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苏州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市妇联通过近半年时间的调研、论证、征求社会意见,于6月1日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个由公检法 和妇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家庭暴力告诫的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内容有18条,系统规范了公、检、法和妇联在接处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以及出具家庭暴力告诫办法的标准、流程等。如第五条明确了家庭暴力 告诫的涵义:是指在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施暴人作出的劝告、警诫、教育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管理方 式。
第六条至第十三条,重点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处理流程和必须出具的书面情节。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妇联组织在审查起诉因家庭暴力导致人身伤害等案件和纠纷时应提供给受害人的援助。
据市“110反家庭暴力接处中心”近两年的统计,2011年接待和处理家庭暴力1590件,2012年则为1830件,其中九成受害者为女性。“告诫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和儿童将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也标志着苏州反家暴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朱敏说。
埋怨丈夫无能妻子被打关于一份告诫书的回忆
记者从市妇联获悉,该《办法》实施一个月以来,全市共发出6份告诫书,均为丈夫对妻子施暴。
“7月20日,我正在所里值班,接到大庆锦绣新城门卫的报警,就跟两名同事一起赶到现场。”太仓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杨海东告诉记者,该女子称被丈夫打了,拉着箱子准备回娘家,走到小区门口觉得气不过,就让门卫帮忙报了案。
原来,夫妻俩的矛盾已经不是一两天了。妻子是上海人,丈夫是苏北人,孩子刚出生几个月。通常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在他们家里却是反过来的。妻子在外 面打拼,丈夫在家带孩子。时间久了,妻子埋怨丈夫无能,丈夫怪妻子不管不问孩子。两个人矛盾激化,吵架时丈夫就动起了手。“听了双方的陈述后进行核实,女 子脸上红肿,丈夫也承认自己打人了。”杨海东说,现场确定后发了告诫书,并逐条讲解章程,后要求丈夫签字。丈夫认识到了错误并保证以后不打人。“一旦下 发了法律告诫书,对他的心理还是有震慑作用的。如果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会依法从重处罚。”
在这一个月里,太仓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先后发出过两份告诫书。
告诫让制止家暴多了一种法律手段
来自苏州市妇联的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1月1日起至去年年底,市妇联共接到家暴类来信来访140多例,占婚姻家庭类来访比例的24.1%。而苏 州公安部门接到的家庭暴力警情却高达1639起,相比2011年的1590起,多了近百起,这一变化体现了家暴寻助正在向公安转移。“110报警更多的是 正在发生的情况,而到妇联往往是事后。”对此,市妇联与市公检法机关合作,推出了专门针对家暴施暴者的“告诫书”,希望通过更严肃的书面形式,让民警在制 止施暴者进行家暴时能够给予更有力的威慑,更好地保护受害人。
“该《办法》的出台弥补了以往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的一些不足。”朱敏说,告诫办法解决了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执法没有依据的问题,有利于 基层民警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好家庭暴力案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权益。“对于处在正常婚姻状态中的妇女,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绝大部分处于情节轻 微,伤害等级只能达到轻微伤。110报警后由于公安执法没有依据,往往以家庭纠纷处理,家庭暴力案处罚偏轻的情况比较普遍,很多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中的家庭 成员苦不堪言。”
“《办法》解决了我们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案件认定难的问题。”杨海东说,以往很多家庭暴力虽然已达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有的甚至已构成刑事案件,但往往以调解为主。现在就有了依据,也更加规范了接处警、调查、取证和处罚环节。
告诫书可直接作为法庭证据采用
据了解,一旦公安机关对施暴人予以告诫,将制作一式四份的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书,一份送施暴人、一份送受害人、一份送施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备案、一份由公安机关留存。如果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在以往的家事审判中,对于家暴是否存在或成立,一直是困扰法院的难点问题。诉讼发生时已时过境迁,当事人及法院无法及时充分有效收集、保全相关证据。而《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
“人民法院今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将认可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证据形式,经法庭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确认告诫书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法院将认定家 庭暴力成立,并视情节轻重,判决施暴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朱敏说。此外,检察机关在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可依据《苏州市家庭暴力 告诫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那些之前收到过家庭暴力告诫书的犯罪嫌疑人,作为酌情从重的处罚情节予以认定,建议审判机关予以从重处罚。